無線火災報警系統使用是需要驗收的
無線火災報警系統是由觸發器件、火災報警裝置、火災警報裝置以及具有其它輔助功能的裝置組成的火災報警系統。它能夠在火災初期,將燃燒產生的煙霧、熱量和光輻射等物理量,通過感溫、感煙和感光等火災探測器變成電信號,傳輸到火災報警控制器,并同時顯示出火災發生的部位,記錄火災發生的時間。一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通風系統、空調系統、防火門、防火卷簾、擋煙垂壁等相關設備聯動,自動或手動發出指令、啟動相應的裝置。
在無線火災報警系統的實際運行中,應注意對設備的驗收,驗收手續包括:
1、建筑物內安裝的無線火災報警系統及消防控制設備,必須調試開通正常,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系統驗收應是綜合性驗收,驗收時應對無線火災報警系統和各種消防控制設備以及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等進行全面驗收。
3、驗收前,建設單位在消防設備竣工后應正式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申請驗收報告,并送交相關技術資料。
4、建設單位在系統驗收前必須配備好管理維修人員,對于未配備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的管理維修人員的工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不予驗收。
5、施工質量檢查合格后,消防監督機構對系統功能進行抽查驗收,各種消防設備的抽查情況及結果應符合無線火災報警系統安裝使用規范中關于系統功能抽查驗收的規定。
6、在進行系統驗收時,消防監督機構應先對消防設備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其復查結果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在復查時,消防監督機構也可會同當地施工質量監督部門一起進行,末經過施工質量,復查或對復查中提出的問題未經整改的工程,不得進行功能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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